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6號
原 告 昱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吉
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銘傳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