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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  告 昱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吉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傳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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