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8號
原 告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德祥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映相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壹佰壹拾陸萬壹仟叁佰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
叁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