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3號
原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申強華
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
律師
鄭歆儒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: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(二)原告
法定代理人為「申強華」,
惟原告
起訴狀、署名及
委
任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均為「申華強」,請一併補正
記載正確之起訴狀、
繕本暨委任狀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詹志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