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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 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強華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      鄭歆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: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   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 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(二)原告法定代理人為「申強華」,惟原告起訴狀、署名及委    任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均為「申華強」,請一併補正    記載正確之起訴狀、繕本暨委任狀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志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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