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于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幸育
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
律師
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溫春玉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