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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育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溫春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玉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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