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
上 訴 人 于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幸育
被
上訴人 周溫春玉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
裁判
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1 年5 月2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