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
原 告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華子玲
訴訟代理人 周正民
被 告 慈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黃花鈴
被 告 李順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顏岑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20日下午4 時10分
,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