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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慈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花鈴 上 訴 人 李順凱 被上訴人 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;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、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核,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送達上訴人,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,其上訴之法定期間,至同年月21日屆 滿,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,揆諸前揭說明 ,自非合法,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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