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
上 訴 人 慈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黃花鈴
上 訴 人 李順凱
被上訴人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
內為之;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、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,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送達上訴人,
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,其上訴之法定期間,至同年月21日屆
滿,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,
揆諸前揭說明
,自
非合法,應由本院
予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
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