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
原 告 璨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璨鱗
原 告 陳文賢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
律師
共 同
複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
被 告 周麗文
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「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中關於「
訴訟費用額為20
,800元(第一審
裁判費20,800元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
用額為31,195元(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)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