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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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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  告 璨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鱗 原   告 陳文賢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共   同 複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被   告 周麗文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「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中關於「訴訟費用額為20 ,800元(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 用額為31,195元(第一審裁判費31,195元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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