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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  告 連鴻圖 被  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合建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清償 借款,兩造所簽立之合建契約書第29條約明:「如有未 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及善良習俗解釋以至誠協商解決之,如 涉訴訟,即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等語 ,即兩造已以書面約定本案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,且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轄內,為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區域,原告對被告主張就合建契約法律關係而提 起訴訟,即應依約定由該法院管轄,其逕向本院起訴,為有 違誤,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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