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
原 告 連鴻圖
被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金蘭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
法律關係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、第
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據
合建契約約定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清償
借款,
惟依
兩造所簽立之合建契約書第29條約明:「如有未
盡事宜悉遵有關
法令及善良習俗解釋以至誠協商解決之,如
涉訴訟,即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等語
,即兩造已以書面約定
本案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,且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轄內,為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區域,原告對被告主張就合建契約法律關係而提
起訴訟,即應依約定由該法院管轄,其逕向本院起訴,為有
違誤,
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何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