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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  告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 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  告 大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  告 北一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  告 利軒當鋪即陳婉慧       魏詠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0日上午9 時 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二、請原告再行就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是否相合部分重新確認,並 於10日內提出正確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之書狀,繕本逕送 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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