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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  告 承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晋源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   告 陳叡原名許駿葦). 法定代理人 陳莉美 被   告 陳俊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被告間就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買賣、移轉登記行為, 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,並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,代位 被告陳莉美、陳叡(原名許駿葦)依民法第767 條、第113 條、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陳俊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,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叡(原名:許駿葦)所有。原告 既係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,自屬因不動產物 權涉訟。又系爭土地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內,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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