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0號
原 告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惠香
被 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就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1 樓賣場內
專櫃經營合約書所生爭議,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專櫃經營合約書第13條約定
可
參,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方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