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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  告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香 被   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就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1 樓賣場內 專櫃經營合約書所生爭議,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卷附專櫃經營合約書第13條約定可 參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方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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