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1號
原 告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松熙
被 告 芬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愷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
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;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
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小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