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0號
原 告 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耀崑
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
律師
被 告 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豪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
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,該項裁
定已於101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
告逾期
迄未補正,
揆諸前開規定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
法 官 施月燿
法 官 李佳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詹淳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