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號
原 告 先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永欣
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
律師
被 告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鴻文
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返還原告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5,892 元
(000000+0000000 ×0.3874=0000000 )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12,979元,
惟原告共繳納13,220元,計溢繳241 元,
爰
依職權裁定返還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方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