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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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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  告 先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欣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被   告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鴻文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壹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5,892 元 (000000+0000000 ×0.3874=0000000 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,979元,惟原告共繳納13,220元,計溢繳241 元,爰 依職權裁定返還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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