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訴字第1325號
原 告 宇承製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宗俞
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
律師
複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
被 告 林秀眉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
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張純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