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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馥禧間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16,777,760 元(計算式:152,000 元《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》×110.38平方公尺《占有面積》=16,777 ,76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,496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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