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
原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申強華
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
律師
鄭歆儒律師
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
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
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。
二、
經查:
(一)
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
,經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0 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元,本院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
以101 年度補字第10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如
數補正,如逾期未繳,即駁其訴,而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1
月3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,有
前揭裁定書、送達證
書附卷
可憑。
(二)原告
迄今仍未如數補正第一審裁判費,此有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繳費查詢表、收文查
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參,
足徵原告逾期迄未
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失
附麗,均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志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