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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 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強華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      鄭歆儒律師 被  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: (一)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 ,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0 萬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元,本院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 以101 年度補字第10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如 數補正,如逾期未繳,即駁其訴,而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1 月3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,有前揭裁定書、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。 (二)原告迄今仍未如數補正第一審裁判費,此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繳費查詢表、收文查 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,足徵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,均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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