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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23號 反訴原告 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郭銘樺 反訴被告  暐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雄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 李明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反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反訴原告就其反訴之請求,業於本訴訴訟程序提起抵 銷抗辯。嗣遲至本訴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前之民國101 年8 月 15日始提出反訴起訴狀,詎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101 年8 月21日復未到庭。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顯係意圖延滯訴 訟而提起,自不應准許,其反訴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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