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號
反訴原告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茂雄
訴訟代理人 郭銘樺
反訴被告 暐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勝雄
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
律師
複代理人 李明謹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反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反訴原告就其反訴之請求,業於本訴訴訟程序提起抵
銷
抗辯。
嗣遲至本訴
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前之民國101 年8 月
15日始提出反訴
起訴狀,
詎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
期日即101
年8 月21日復未到庭。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顯係意圖延滯訴
訟而提起,自不應准許,其反訴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