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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晉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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