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號
上 訴 人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茂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晉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