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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陳明松       名家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曜麟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柒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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