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號
原 告 良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志豪
訴訟代理人 徐孝文
徐偉耀
徐孝全
被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火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,於原告起訴時,係在新北
市五股區,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附卷
可憑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
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岳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