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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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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  告 良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豪 訴訟代理人 徐孝文       徐偉耀       徐孝全 被  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火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,於原告起訴時,係在新北 市五股區,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附卷可憑 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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