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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蔡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宏交通有限公司、王志成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壹佰伍 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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