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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馥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麥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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