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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  告 洪孍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      林倖如律師       潘英芳律師 被   告 寶獅北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禮正 被   告 上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坤 被   告 蔡宏達       銓球汽車百貨行即蔡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肆萬陸仟零肆拾肆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 肆佰捌拾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, 尚欠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零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 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357 地號土地:    23,484元(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391平方公尺(    占用面積)=32,666,244元   ㈡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358 地號土地:    27,900元(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)×562 平方公尺(    占用面積)=15,679, 800 元   ㈢合計:32,666,244元+15,679,800元=48,346,044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