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
原 告 洪孍
訴訟
代理人 廖學興
律師
林倖如律師
潘英芳律師
被 告 寶獅北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禮正
被 告 上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進坤
被 告 蔡宏達
銓球汽車百貨行即蔡宏達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肆萬陸仟零肆拾肆
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
肆佰捌拾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,
尚欠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零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郁菁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357 地號土地:
23,484元(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391平方公尺(
占用面積)=32,666,244元
㈡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358 地號土地:
27,900元(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)×562 平方公尺(
占用面積)=15,679, 800 元
㈢合計:32,666,244元+15,679,800元=48,346,04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