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6號
原 告 宏逸科技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志明
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
律師
蘇芃律師
柯俊吉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圓科技有限公司間
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,而繳
納部分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。
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具狀陳
稱追加起訴,並改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
伍佰貳拾伍元,而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。是
本件本件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,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
零叁拾元,尚欠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
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何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