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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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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返還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逸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1,640,96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,002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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