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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得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魏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 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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