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8號
上 訴 人 得泰紡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魏秋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
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
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