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
被 告 大禎海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朝煌
訴訟代理人 郭淑卿
連世昌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
答
辯狀之理由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
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,為
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於101 年7 月18日命被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答辯狀,
上
開通知已於101 年7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為證。被告
迄
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
規定,
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,提出書狀
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。
三、如未依規定說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,
被告不得再為主張,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