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2號
原 告 黃恒香
被 告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張素娥
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
律師
林樹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
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
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號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
可稽,
揆諸上開規定,自
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
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