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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  告 黃恒香 被   告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娥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     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號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,自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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