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7號
原 告 松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達桂
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
律師
複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
被 告 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
訴訟代理人 徐正勇
劉添正
盧奕翔
被 告 張清福
上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春樹
謝東穎
複代理人 柯慶華
謝宗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
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、第三項關於「新臺幣叁拾玖萬
玖仟零捌拾捌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
佰零陸元」;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之⒊第二行內,及第五項第三
行內關於「39萬9,088 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39萬9,106 元
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、誤算之顯
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程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