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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  告 松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桂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複代理人  鐘一晟律師 被   告 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勇       劉添正       盧奕翔 被   告 張清福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樹       謝東穎 複代理人  柯慶華      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、第三項關於「新臺幣叁拾玖萬 玖仟零捌拾捌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 佰零陸元」;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之⒊第二行內,及第五項第三 行內關於「39萬9,088 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39萬9,106 元 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、誤算之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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