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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  告 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泳華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 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  告 黃國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華       楊文豪       張聖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有電腦設備維護服務合約書第11條可稽,而數位聯合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 ,自應由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權利義務,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 又被告黃國鈞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 段250 號17樓 ,並非本院轄區,且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松山區, 本院亦非管轄法院,是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依職權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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