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8號
原 告 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泳華
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
律師
被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
被 告 黃國鈞
前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興華
楊文豪
張聖怡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
公司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,有電腦設備維護服務合約書第11條
可稽,而數位聯合電
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
,自應由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權利義務,依
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
又被告黃國鈞
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2 段250 號17樓
,並
非本院轄區,且原告主張
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松山區,
本院亦非管轄法院,是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依職權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