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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  告 晶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恒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      朱慧倫律師 被   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被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;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陳明分別依與被告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台灣微軟公司)間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 對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提起訴訟,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 對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)提起訴訟,而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之承攬契約 第12條d 項前段,已約定以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在地(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 號8 樓)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主營業所所 在地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號1 樓)之管轄法院亦 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核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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