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9號
上 訴 人 易美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崇堯
上 訴 人 陳宏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宜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2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捌仟玖佰壹
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
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