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
勞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
分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雅美
被
上訴人 襄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施盈華
被上訴人 王淑芬
即 被 告
孫崇騰
張治安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佰零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;
上訴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;上訴聲明第四項屬
因財產權而上訴,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2規定,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
金額合計為壹仟零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