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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被上訴人  襄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施盈華 被上訴人  王淑芬 即 被 告       孫崇騰       張治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佰零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; 上訴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;上訴聲明第四項屬 因財產權而上訴,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,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 金額合計為壹仟零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尚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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