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
勞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姚証元 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7樓之7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來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
伍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貳仟零伍拾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。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貳拾伍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