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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姚証元  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           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7樓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來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 伍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貳仟零伍拾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。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貳拾伍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玉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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