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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  告 彭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  告 通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南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確認買賣契約 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 字第254 號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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