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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  告 施哲仁       林釗正       嚴鍾儀       林濬棠       吉如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聶顧吉衡 原   告 蕭聿雯      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八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      賴昱任律師      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 施瑋婷律師 被   告 溫錫炤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             號2樓       蔡榮達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巷○號2樓 上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     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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