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
上 訴 人 施哲仁
林釗正
嚴鍾儀
林濬棠
吉如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聶顧吉衡
上 訴 人 蕭聿雯
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錫炤、蔡榮達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分別詳如附表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晏瑄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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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上訴人 │
訴訟標的金額 │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│
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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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施哲仁 │ 壹佰玖拾萬元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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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林釗正 │ 壹佰玖拾萬元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嚴鍾儀 │ 壹佰玖拾萬元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濬棠 │ 壹佰玖拾萬元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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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聶顧吉衡 │ 壹佰玖拾萬元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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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吉如有限公司│ 壹佰柒拾貳萬元 │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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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蕭聿雯 │ 壹仟貳佰玖拾捌萬元 │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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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盈傑實業股份│ 柒佰陸拾萬元 │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│
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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