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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施哲仁       林釗正       嚴鍾儀       林濬棠       吉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聶顧吉衡 上 訴 人 蕭聿雯      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錫炤、蔡榮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詳如附表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晏瑄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上訴人   │  訴訟標的金額   │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│ │      │  (新臺幣)   │    (新臺幣) 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施哲仁   │ 壹佰玖拾萬元   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釗正   │ 壹佰玖拾萬元   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嚴鍾儀   │ 壹佰玖拾萬元   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濬棠   │ 壹佰玖拾萬元   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聶顧吉衡  │ 壹佰玖拾萬元    │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吉如有限公司│ 壹佰柒拾貳萬元   │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 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蕭聿雯   │ 壹仟貳佰玖拾捌萬元 │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盈傑實業股份│ 柒佰陸拾萬元    │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│ │有限公司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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