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濓松
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
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美俊
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
律師
複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
被 告 陳美龍
陳秋華
陳俊良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
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
嗣經
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。該項
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