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0號
原 告 楊宗吉
訴訟
代理人 王元勳
律師
被 告 瓏山林營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棟
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
複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塔外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
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30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
行之聲請
失所附麗,應一併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高玉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