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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  告  羅春炫 被   告  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汪美足 被   告  陳秋金 被   告  天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守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捌 萬零肆佰玖拾柒元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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