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育宗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宗漢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佳佩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5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封云事業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257,418元 │HH0000000 │100年10月29日 │
│ │葛葆蕓 │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