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映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陳桂英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佳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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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1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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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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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瑤聖林企業有限公司│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│20,709元 │0000000 │100年8月31日 │
│ │溫文玉 │限公司蘭雅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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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李恒德工程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6,440元 │XB0000000 │100年8月20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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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李恒德工程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7,824元 │XB0000000 │100年9月20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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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李恒德工程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11,260元 │XB0000000 │100年10月20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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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暐信工程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│24,674元 │AD0000000 │100年9月20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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