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祐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壬鈺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方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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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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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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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倪德文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│4,020元 │AE0000000 │100年12月5日 │
│ │ │限公司士東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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