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2號
聲 請 人 大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慧卿
代 理 人 林惠珍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羅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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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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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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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仁華電子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670,757元 │FC0000000 │101年1月31日 │
│ │限公司 余民雄 │限公司東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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