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9號
聲 請 人 廣
臻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鴻志
代 理 人 黃主佳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純華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9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大兼廣告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│42,000元 │WHA0000000 │100年4月30日 │
│ │胡治漢 │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3,255元 │FN0000000 │100年5月8日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李素卿│限公司西內湖
分公司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