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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廣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志 代 理 人 黃主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大兼廣告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│42,000元 │WHA0000000 │100年4月30日 │ │ │胡治漢 │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3,255元 │FN0000000 │100年5月8日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李素卿│限公司西內湖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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