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張志成
代 理 人 許鳳娥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竺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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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0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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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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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光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JE-000136至81-JE-000146 │ │11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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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光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JD-000015至81-JD-000019 │ │5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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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光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JX-000005 │ │1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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