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0號
聲 請 人 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盤文龍
訴訟代理人 李婉瑜
代 理 人 陳金桂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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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2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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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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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320,500元 │BD0000000 │101年3月26日 │
│ │限公司西湖
分公司 │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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