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9號
聲 請 人 曾書賢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昀潔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39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潔美企業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│11,520元 │AA0000000 │100年9月21日 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